
在互联网期间,公司通常使用照片和员工名称,尤其是包括个性元素(例如员工照片以进行商业宣传)的作品。员工离开后,原始公司能否继续使用包含照片和员工名称的作品?
最近,北京的互联网法院终止了关于在线违规的争议,澄清了版权与人格权利之间的关系,并划分了员工将其照片和名称在工作中以及离开公司后使用其照片和名称的权利。
该案表明,原告是该公司手风琴A的前老师A.在从A公司辞职后,被告公司A和附属公司II B公司II B公司,在许多社交平台的帐户上包含他们的照片和名称,以及在原告上以“ PSEUDO-LIVE广播”形式工作的录制的视频,以及在许多社交平台的帐户上进行的照片和名称。教学。
该案所涉及的视频被提及:“此时注册的学生将由院长(原告),副总裁和最著名的老师领导,并将教导整个过程。”用户可以单击视频链接以输入付款界面以购买课程,“受欢迎的教师领导协议”具有原告的签名。由于公众的个人教学宣传,该课程吸引了大量学生进行注册,并且许多学生不满意,因为实际的教学老师不是原告。
Nagplaintiff链接到该平台多次涉及要求从货架上删除的相关视频,并向市场行政部门报告了被告的错误宣传。他还与第二被告进行了交谈,以制止违规并为赔偿责任,但第二被告拒绝了“版权”和“从货架上删除”的基础。
pLaintiff向第二个人在法庭上声称,第二被告继续使用他的照片和名字在未经他的允许的情况下商业促进他的立场,侵犯了他的照片权利,姓名权利和声誉权,并要求法院命令第二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并为他的损失和损失支付。
一家公司的NASA公司指出,该劳动合同已签署给原告和制造商,该公司已将原告在其工作期间创造的作品属于法律工作之一,并且版权属于该公司A。辩护人的图片包括在此案中所涉及的视频中。公司A的行动不会构成违规行为。
被告II公司B表示,原告离开工作后的第二天,他删除并删除了所涉及的视频,并宣布原告在官方网站上的众所周知的职位以消除影响;目的使用涉及的视频B公司是通过积极和积极的视频内容吸引商机,并且不侵犯原告的个性权利,而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和KPayment的要求远远超过了对活动的支持。
审判后,法院宣布,在完成A公司A中的原告联系后,它不同意使用图片或名称的使用,并且应将其允许的用法视为被工作合同关系结束时终止。因此,两名被告继续发布了许多平台上涉及的视频,承诺“船长协议”,其原告将由原告签名的转让和依恋带领。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构成了对原告图片和名称权利的侵犯。
此外,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名被告有侮辱和defamati的著作在和故意上,这是不可能的,不会违反他的声誉权利。
第二被告公司A和公司道歉的批判声明的判决的第一个例子是在平台所涉及的帐户上公开向原告发出的,并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并否认了原告审判的其他要求。目前,该案的判决发生了。
本案的主要法官李·温庄(Li Wenchao)表示,在劳动关系中,公司通常同意其任期中创建的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但是对于与员工的工程“出现在屏幕上”并由员工“签署”,雇员的适当个人同意通常被忽略。版权所有者和人格权利的许可使用并非相同。诸如照片权利之类的个人权利具有个人特征。许可使用必须基于明确的协议或合理的信息,并且版权协议自然不能涵盖。
“通常,在劳动关系期间,在员工工作中出现的工作中出现的照片和其他个性因素可能会被视为在劳动关系期间使用业务的许可。但是,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否则会造成违规行为。” Li Wenchao说,类似情况在实践中更为普遍,例如使用员工照片生产促销材料的企业,以及尽管有原始的范围和目的,也参与视听活动的员工参加了视听活动。在本卡塞诺特(Casenot)中的判断观念只尊重雇主之间意志的自主权,但也完全保护自然人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为公司提供了清晰的指南,以应对使用个人权利(例如雇员在值班和离开后)的个人权利。
(收费编辑:Wang Che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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